12日,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车追尾致四车连撞的交通事故,引发出租车停运31天的损失赔偿纠纷案件。
2025年2月10日晚,司机罗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利州东路追尾同向行驶的出租车,导致连环碰撞,四车受损、多人受伤。事故经交警认定,罗某负全部责任。然而,因出租车停运31天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,各方协商未果,最终对簿公堂。
2025年2月10日20时19分许,罗某驾驶车辆沿利州东路由东向西行驶,行至平桥路段时,因未保持安全距离,追尾前方刘师傅驾驶的出租车。撞击导致出租车失控,又与同向行驶的两辆车发生碰刮,造成四车受损、车上多名乘客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。交管部门调查后认定,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事故中受损的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,由司机甘某承包经营。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罗某、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27528元。她提交了车辆前三个月的营运数据作为计算依据:“我的车平时每天营业额平均888元,31天就是27528元,这笔损失应该由责任方承担。”
然而,罗某对赔偿金额和维修时长均提出异议。“我认可事故责任,也愿意赔偿合理损失,但不能她说多少就多少。”罗某向法庭提交了聊天记录和照片,证明车辆进厂后前六天并未开始维修,“这种人为扩大的损失不应该由我承担”。
出租车公司则指出,事故涉及的两辆车同属公司所有,公司已为车辆购买了全额保险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保险公司方面明确表示,根据保险合同条款,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,不在赔偿范围内。
法院审理查明,涉案出租车于2月11日送修,但维修过程存在较长的等待配件时间。根据维修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,车辆从2月11日到厂,2月15日确定维修方案并订货,真正配件到齐开始维修已是3月5日,3月12日维修完毕。
“从维修过程看,真正的维修时间只有一周左右,而等待配件的时间长达18天。”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。考虑到配件仓储和物流条件,法院认定至少有16天的待料时间不属于事故必然导致的损失,不应由责任方承担。
最终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罗某赔偿原告甘某停运损失9474.50元;驳回原告对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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